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親字第35號原告H00H00法定代理人 阿蒂 (HARTI)被告 陳國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言詞民國10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國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認領原告H00H00(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字號:AD00000000)為其子女。
訴訟費用新台幣参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H00H00係其母阿蒂HARTI自被告受胎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有 馬偕 紀念醫院親緣鑑定報告為證,因被告對原告H00H00毫不聞問,遑論辦理對原告H00H00之認領,爰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認領子女之訴等語。聲請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 陳述 略以:對於其曾與原告H00H00母親HARTI發生性關係不爭執,對馬偕紀念醫院之親緣鑑定結果無意見。
三、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係生母HARTI自被告受胎所生之非婚生子女等情,業據其提出馬偕紀念醫院之親緣鑑定報告為證,依該鑑定書鑑定結果略以:「本次鑑定共測試15項DNA標記,均無法否定陳國牛是H00H00父親的可能(如在非親子關係時應有99.99%以上的機會某項抗原標記不合,請見說明均為無法否定親子關係)。基於和一般國人(在台灣)抗原標記頻率的比較,陳國牛是H00H00父親之可能性為99.00000000%以上。本系統之總排除率為0.0000000。」等語,被告不否認曾與原告H00H00母親HARTI發生性關係,對於馬偕紀念醫院之親緣鑑定結果亦不爭執,足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生父即被告認領其為子女,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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