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25號原告 邢安鳳 被告大財神大廈管理委員會(現更名為金陵科技大樓管
理委員會)代表人 王金燦 被告 陳正棟 上列被告大財神大廈管理委員會、陳正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廖怡貞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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