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潘三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三郎於民國93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1,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01日止累計99,700元未給付,其中39,781元為本金;59,751元為利息;168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9,781元│102年11月2日起至│百分之18.25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