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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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秋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信用卡卡號。。
二、請釋明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中,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各多少,並敘明是否重複請求違約金。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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