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75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曾勢蒼 即兆盛企業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56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零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在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歷史
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及牌告利率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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