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