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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