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源紘選任辯護人黃柏彰律師(扶助律師)
主文張源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源紘前經本院認涉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另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罪刑不輕,則被告於本案既經判處重刑且尚未確定,衡諸社會大眾一般之認知,被訴重罪者經法院宣告重刑後,其為規避刑罰執行,防礙審判程序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即非無畏罪潛逃之可能,參以被告坦承羈押前,都睡在車上,無固定住居所(偵卷第51頁),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羈押之必要。本案經於10
4年6月9日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4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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