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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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告 王渝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攜碼電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3年6月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3,153元及利息;㈡被告應自103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月給付薪資115,000元,及於12月31日加倍給付暨前述金額之利息;㈢被告應自給付原告104年1月薪資46,000元及利息;㈣被告應補撥102年8月5日至103年5月31日之每月勞工退休金差額648元,補撥103年6月1日至104年1月之每月勞工退休金7,578元;㈤被告應給付資遣費93,438元及利息;㈥被告應給付特休未休獎金、假日加班工資、通話費及交通補助款共107,363元及利息;㈦被告應給付精神慰撫金1,200,000元及登報道歉。則上述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
2,332,058元(計算式:13,153+115,000×7+46,000+648×10+7,578×8+93,438元+107,363+1,200,000=2,332,05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之971,516元(計算式:13,153+115,000×7+46,000+107,363=971,516)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得暫免徵收5,340元。則原告就財產上請求部分,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為18,826元(計算式:24,166-5,340=18,826)。另登報道歉部分,屬於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納第一審裁判費21,826元(計算式:18,826+3,000=21,82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