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89號上訴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兼上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 上訴人 林芝吟 (原名 包崇慧
李義雄 莊榮兆 許榮棋 林青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宏文 、監察院、 王建煊 、司法院、賴英照、 劉令祺馬英九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鸝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