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沛蓁 原名 林于瑄 .訴訟代理人 劉騏鋒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超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惟受訴法院為此項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必須該再審之訴合法為前提,始有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已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云云,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因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停止執行,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條件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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