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8公克),係屬違禁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雖以前揭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之物品,為違禁物,依法請求宣告沒收,惟本院遍查全卷僅有毒品檢測包相片1張為憑(警卷第15頁),而無其他檢驗報告可供審酌,是本院無從依據該相片遽然認定扣案物1包(毛重0.8公克)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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