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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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16號原告乙○○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