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台北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郡廷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曾係台北雪利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為台北縣○○
鎮○○○路○段○○○號2樓之7建物的所有權人。嗣該建
物經法院拍賣,民國97年3月19日由第三人 陳嘉琦 取得所
有權,97年9月22日再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 曾小芳
2依規約被告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137元。如
未在規定之日前繳納,應加收年息百分之10之遲延利息。
3在被告為社區住戶期間,被告自96年2月起即未繳納管理
費,自96年2月至97年2月計13個月積欠的管理費為1478
1元(1137×13=14781)。
4為此請求被告給付14781元及自99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欠繳管理費明細
表、存證信函暨回執、建物登記謄本、組織報備證明、管委
會會議紀錄、住戶規約、異動索引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4781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
下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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