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孟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孟傑於民國108年2月28日晚間8時1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7樓巨城百貨公司玩具部,因遊戲卡機台排隊之事,與告訴人 彭寶 緣起爭執;詎於爭執過程中,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處,以「不要臉」等語辱罵告訴人;嗣告訴人不甘受辱,於108年3月1日報警提告,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