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張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