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仁豪 上列聲請人與 陳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 陳明 本件請求之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提示日(即民國78年6月10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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