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蓉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關於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3,907元之信用貸款約定書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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