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24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羅鈺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9015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緣相對人羅鈺枝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指數型房貸利率加年息百分之7.73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901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電腦帳務明細影本一份,信貸申請書影本一份,信貸約定條款影本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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