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 李淑招 被告 翁頂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255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