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62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法定代理人ThomasC.訴訟代理人 翁如瑩 律師
郭慧雯 律師 張家賓 律師被告青森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