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吟甄
蘇暐婷蘇映竹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94、3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吟甄告訴被告蘇暐婷、蘇映竹之傷害案件、告訴人蘇暐婷、蘇映竹告訴被告王吟甄之傷害、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吟甄、蘇暐婷、蘇映竹所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王吟甄另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等成立調解,並賠償完畢,告訴人等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紀錄表、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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