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 張慶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蕭峰漳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4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閱卷後,發現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核與聲請人書狀所載內容部分不符,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10年1月11日法庭庭訊之錄音資料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4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