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債權人陳淑惠債務人李金枝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陳報地址查無此人,同名人數過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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