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3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戊00000000
a,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a,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a,代理人丁○○律師
饒桂綾 律師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