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訴人隆通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車班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共同送達處所:臺北市○○○路○段35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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