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啟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搶奪等案件,經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到庭為被告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有本院103年4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茲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漏未記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應予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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