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 湯守貞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 張和棟 被告 林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6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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