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武龍受刑人蕭訢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武龍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蕭訢宇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楊武龍繳納現金後,已將該受刑人釋放。
二、玆因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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