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五年度偵字第五五六九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怡萱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任意交予他人使用,或經不詳年籍姓名之人無故蒐集個人之存摺、金融卡等帳戶資料,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然其仍不顧第三人所可能遭受侵害之危險,竟因需錢孔急而基於縱若他人持有其存摺、金融卡後,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犯罪,供作被害人匯款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2月中旬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DUGE」之人約定以每個金融機構帳戶每月可收取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代價提供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並在臺南市仁德區全家便利商店仁德仁紡店,以店到店寄送方式,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大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大灣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寄送至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光明店,交予署名「竹乾」之不詳之人。嗣某詐欺集團成員輾轉取得上開4個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後,即持之作為所屬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並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被告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並隨即遭提領一空,嗣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如未依前引規定定得為審判之法院,而經先後判決確定,且其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時,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尚未確定,應對該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提起非常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之規定,撤銷原判決並諭知不受理。再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其犯罪事實之一部經提起公訴者,效力及於全部;且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及第451條第3項所明定。故檢察官就想像競合犯之一部事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在尚未經實體判決確定前,如就想像競合犯之其他部分事實,另在不同法院重行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時,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規定,即屬不得為審判,依法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被告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任意交予他人使用,或經不詳年籍姓名之人無故蒐集個人之存摺、金融卡等帳戶資料,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然其仍不顧第三人所可能遭受侵害之危險,竟因需錢孔急而基於縱若他人持有其存摺、金融卡後,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犯罪,供作被害人匯款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4年12月中旬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DUGE」之人約定以每個金融機構帳戶每月可收取1萬2,000元之代價提供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並在臺南市仁德區全家便利商店仁德仁紡店,以店到店寄送方式,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陽信銀行帳戶、大灣郵局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密碼等物,寄送至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光明店,交予署名「竹乾」之不詳之人。嗣某詐欺集團成員輾轉取得上開4個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後,即持之作為所屬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並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被告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並隨即遭提領一空,嗣經警循線查獲等情,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25日以105年度偵字第5569號聲請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5年5月19日繫屬本院(即本案)。惟查,被告上開於104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南市仁德區全家便利商店仁德仁紡店,以店到店寄送方式,提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陽信銀行帳戶、大灣郵局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犯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10日以105年度偵字第969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05年5月17日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730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該105年度偵字第9697號起訴書記載之被害人,與上開105年度偵字第556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同,但均係因被告於104年12月中旬某日同次提供同一陽信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犯行而受害,且被告係於10
4年12月中旬某日同時提供陽信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大灣郵局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則被告上開前後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應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上開105年度偵字第9697號起訴之效力,應及於本案幫助詐欺罪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30號詐欺案件既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有本院105年5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之情形,則檢察官就該案起訴效力所及之被告所涉幫助詐欺事實,於不同法院重行起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金額│被告帳戶│├──┼───┼───────┼──────────┼─────┼──────┤│1│ 呂昭儀 │104年12月23日│某女子佯為奇摩拍賣網│1萬2,000元│陽信銀行帳戶││││17時22分許│站之人員,撥打電話予│││││││呂昭儀詢問:是否有網│││││││購小孩的商品等語,經│││││││呂昭儀表示有購買後,│││││││旋騙稱:要查詢扣款情│││││││形云云,使呂昭儀陷於│││││││錯誤,依另名男性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查詢帳戶餘額時,不│││││││慎匯出款項。│││├──┼───┼───────┼──────────┼─────┼──────┤│2│ 蕭家田 │104年12月23日│佯為奇摩網站人員,撥│5萬17元│永康大灣郵局││││18時4分許│打電話予蕭家田騙稱:│││││││因網站內部疏失,造成│││││││連續訂貨,需到銀行停│││││││止扣款云云,使蕭家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不慎匯出│││││││款項。│││├──┼───┼───────┼──────────┼─────┼──────┤│3│ 黃俊儒 │104年12月23日│佯為買動漫客服人員,│8萬3,955元│中國信託銀行││││18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黃俊儒詢問││帳戶│││││:是否有向買動漫購買│││││││雜誌等語,經黃俊儒表│││││││示沒有後,騙稱: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使黃俊儒│││││││陷於錯誤,依另名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不慎│││││││匯出款項。│││├──┼───┼───────┼──────────┼─────┼──────┤│4│ 宜宗 禕│104年12月23日│佯為DS北歐家具購物平│8,227元│陽信銀行帳戶││││18時15分許│台業者,撥打電話予宜│││││││ 宗褘 騙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交易多│││││││訂了12筆,需依指示操│││││││作轉帳以取消訂單云云│││││││,使宜宗褘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不慎匯出款項。│││├──┼───┼───────┼──────────┼─────┼──────┤│5│ 林昆儀 │104年12月23日│某女子佯為購物台人員│2萬4,985元│國泰世華銀行││││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昆儀騙││帳戶│││││稱:所訂之保養品因公│││││││司作業疏失,重複訂了│││││││12批,需先至自動櫃員│││││││機查詢是否已扣款,再│││││││操作關閉帳戶云云,使│││││││林昆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不│││││││慎匯出款項。│││├──┼───┼───────┼──────────┼─────┼──────┤│6│ 楊妙慧 │104年12月23日│某女子佯為購物網人員│1萬2,012元│國泰世華銀行││││19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楊妙慧騙││帳戶│││││稱:因簽收送貨員單據│││││││時誤簽為分12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使楊妙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不慎匯出│││││││款項。│││├──┼───┼───────┼──────────┼─────┼──────┤│7│ 陳君 豪│104年12月23日│某女子佯為鋼彈販賣商│1萬1,223元│大灣郵局帳戶││││20時許│,撥打電話予 陳君豪 騙│││││││稱:在露天網站購物時│││││││,選定超商領貨而簽選│││││││到連續付款12個月,需│││││││在今夜24時前到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使陳君│││││││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不慎匯│││││││出款項。│││├──┼───┼───────┼──────────┼─────┼──────┤│8│楊 瑞雲 │104年12月23日│佯為露天拍賣洗髮精之│2萬9,988元│大灣郵局帳戶││││18時許│店家,撥打電話予 楊瑞 │││││││雲騙稱:因誤按到12期│││││││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使楊│││││││瑞雲陷於錯誤,依另名│││││││自稱郵局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不慎匯出│││││││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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