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78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葉孟震
葉孟宗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葉孟震、葉孟宗與 葉德勝 、 葉張 續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孟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孟宗(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葉德勝(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張續 (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養子,現因養父葉德勝、養母葉張續已先後於84年8月8日、同年12月31日死亡,而生父母尚生存,且無其他子女,為求返回本生家庭照顧生父母,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舊式手抄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又據聲請人葉孟震於本院100年8月10日訊問時到庭陳稱:因生父母已無其他子女,欲返回本生家庭照顧生父母,且養父母尚有6名兒子,自己與聲請人葉孟宗均未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此亦為收養時所約定之事項等語;且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父 葉深水 (原名: 吳深水 )、生母 江金枝 (原名:吳江金枝)於本院100年9月21日訊問時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並陳明自己除聲請人外已無其他子女等語。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渠等與收養人葉德勝、葉張續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