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65號原告 沈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沈秀英 、 劉文福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為提出,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