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異議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陳棠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甲○○聲請更生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監督人或管理人收受債權申報,應於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編造債權表,由法院公告之,並應送達於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前項債權表,由法院編造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之:..。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應於期間內向監督人申報債權;未選任監督人者,應向法院為之;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四不依前款規定申報、補報債權之失權效果。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又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同條例第33條、第47條第1項第3、4款、第3項及第73條亦有明文。職是,除經債務人列載於債權人清冊之債權外,如係債權人因故未申報債權,僅能進行補申報,惟仍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若已逾補報期限,即不得再行申報,僅於其未申報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時,由債務人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尚不得以其未申報債權致債權表未將其債權列入為由,依該條例第36條第1項提起債權表異議。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更生債務人甲○○,為其債務人 鄭仁和 之保證人,因並未收受本院去函通知申報、補報債權,屬不可歸責於異議人之事由致未依限申報,主張將其債權列入本件更生執行程序之債權表等語。
三、經查:(一)異議人之債權既未經債務人列入債權人清冊,亦未列載
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有各該債權人清冊在卷可憑,則本院顯無從知悉異議人之債權存在,且異議人之債權亦非本院所應依職權列入債權表之事實,應堪確定。
(二)本件債務人甲○○,經裁定自民國98年7月30日下午4
時開始更生程序後,本院除已公告、通知已知債權人外,並命債務人登報,通知利害關係人應於98年8月19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必要者,應於98年9月8日前向本院補報等事項;嗣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本院另依債權人申報之債權編造債權表,並於98年9月11日函送已知債權人及公告;待異議期間經過後,因無人聲明異議,債權表已告確定。
(三)異議人遲誤本院公告申報債權及補報債權之期間,遲至
本院公告及送達債權表並確定後即98年12月14日,始以其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申報債權,應補列入債權表為由,對已確定之債權表提出異議,不僅已逾越債權表10日之異議期間,其異議之理由亦於法無據。是以,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