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廖年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且亦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5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至聲請人是否有破產法第148條所規定「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況,亦應併予陳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件:
一、陳報構成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之金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所示繳交本件程序費用。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內容應記載:
(一)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及確實存在之等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
(二)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尚有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五)財產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請列出明細。
(六)如有設定信託之財產,請載明信託之財產種類、數額、現值、信託原因詳述,並提供佐證之文件。
(七)聲請人之公司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等財產價值及估價之依據(提供證明文件)(若無分列項下之財產,則應於該項欄位記載為無)。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區分優先債務人及普通債務人,並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務人、債務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及數額、債務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執行清償情形等內容,並檢附各項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載明無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