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706號債權人 蔡碧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彩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尚未屆期之賠償金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到期部分,並表明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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