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705號債權人星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孟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應為退票日即108年1月2日起之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