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家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己○○( 胡志青 上訴人戊○○上訴人丙○○上訴人丁○○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乙○○間因回復繼承權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仟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除已繳壹仟元外,其餘壹拾肆萬玖仟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二個月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書記官鎖瑞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