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0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聲請人復就編號三部分聲請併定應執行刑,惟查:此部分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係在編號一、二所示犯罪時間之前,並不符合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要件,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陳晴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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