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七八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五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萬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