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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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交簡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3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6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關於「112年4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4月29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關於「112年4月29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