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並執行羈押;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乙○○,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本院業於民國95年9月22日以95年度聲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諭知「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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