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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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伍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95年度執字第550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此聲請沒入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案已於95年9月11日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一份附卷可憑,即不可謂被告逃匿,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所規定之「逃匿」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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