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榮祥 代理人 徐豐益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理人 陳邦寧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陽信商業
銀行(股))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附卷足憑。又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