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03號原告 陳韋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蘆裁字第46-CN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於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被告之地址(應為:設新北市○○區○○路○○○巷○號)、代表人及地址(應為 張朝陽住同 上)、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應為:撤銷民國101年11月20日北監蘆裁字第46-CN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且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併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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