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古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古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曾古丹因賭博等數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均為賭博之罪、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附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17日109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01、19830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25、134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659號109年度簡字第261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4日109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659號109年度簡字第2615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19日109年9月22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