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113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㈠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
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零
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乙○○、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