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701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44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49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合計100,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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