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380號上訴人 劉宜光 訴訟代理人 劉敬一 被上訴人 簡建東
江寬容 共同 馬在勤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2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