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584號債權人乙○○
號債務人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7號法定代理人甲○○
路7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