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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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十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石耀庭 被上訴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千黛~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