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號
受罰人右抗告人因與______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四四八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貞嘉